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住院治疗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本计划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城镇职工。会员参加本计划后,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对职工自付医疗费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互助金,缓解会员医疗费用的负担。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的年龄在 16 至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 满足上述条件的职工都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 60 元。 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 30 天后生效。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 15 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 30 天期限的限制。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会员因患病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费用时,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1、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 80% 领取互助金;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 7 日内的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内),会员可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 80% 领取互助金; 3、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确认、审批,患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规定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70% 领取互助金;一年累计统一申领一次。 第五条 特殊情况的互助金计算方法 1、会员参加本计划后未满 30 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计划规定的 30 天的限制时,会员可以按照满 30 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2、会员在互助保障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3、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由于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保障期满后职工不能再参加本计划; 4、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专用收据上打印的住院起止日期为准。 第六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 1、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2、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保障期内仍未补交的; 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诊疗项目的费用; 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 6、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一年内不向办事处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的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后的 3 天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院治疗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及会员证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复印件; 4、医疗机构的入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 5、由会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保障计划书及会员名单复印件; 7、办事处为证明住院治疗费用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会员必须在 1 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参加本计划领取互助金的项目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实施的,并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本计划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