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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2018-05-28 19:18  

 

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会员的身体伤残时,会员按照本计划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由此造成的收入降低、治疗支出增加等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 16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工)的 80%(含本数,下同),并且不低于100 人。不足 100 人的单位必须 全员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 26 元。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时,可以领取下列二项互助金:

1、按照伤残程度,以 6000 元为基数,可以领取不同金额的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因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在 180 天内身故,其家属可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最高 15000  元;

2、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可以按每人每天 15 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可以领取 30  天。

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的天数,按照意外伤害的程度核定。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身故、伤残或烧伤时,

会员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患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2、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者烧伤: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会员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4)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伤残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死亡互助金由会员指定的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作为会员的遗产处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必须在 3 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2、会员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 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 180  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5、保障计划书及会员名单复印件;

6、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第八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会员、直系亲属必须在 1 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的“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本计划从 2010 1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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